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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株洲最新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17   来源:新闻株洲  作者:  编辑: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交通安全管理十项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提升驾乘人员安全文明行驶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道路交通风险隐患,压降亡人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特制定十项工作措施。

  一. 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校、社会团体、协会等应加强内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建立门卫劝导制度,严禁放行未佩戴头盔、安装遮阳伞或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二. 全市各乡镇、行政村应加强对辖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加强对驾驶人的宣传教育,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严格落实“两站两员”教育、劝导、纠违工作制度,劝阻未佩戴头盔、安装遮阳伞或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三. 全市各企业、公司、厂矿、建筑工地应加强内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建立门卫劝导制度,严禁放行未佩戴头盔、安装遮阳伞或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四. 全市各街道(社区)应协同物业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各物业小区,加强内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建立门卫劝导制度,劝阻未佩戴头盔、安装遮阳伞或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出入小区。与辖区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建立联动,对劝阻不改或阻碍劝导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物业小区劝导履责情况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考核和等级评定。

  五.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课,向学生家长发放《交通安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建立门卫保安、护学岗、家长义工等劝导制度,积极劝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或不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六. 应急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全市加油站点按照“行业自律”原则,加强对摩托车加油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提示,拒绝为未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或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加油站点应与辖区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建立联动,对劝阻不改或阻碍劝导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七. 邮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全市快递、外卖企业加强快递、外卖企业从业人员工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管理,督促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内部交通违法惩处机制。协同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生交通违法较多的快递、外卖企业视情实施通报、约谈、整顿等措施。

  八. 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应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和无产品合格证摩托车,以及非法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 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路面执法力度,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一律实施教育、拆伞、上牌、戴帽、处罚等措施。对未佩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不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一律抄告驾驶人所在机关、单位、团体和协会,并纳入全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机关、单位、团体、协会的工作考核。对在劝导、纠正、处罚等过程中出现阻碍、辱骂、殴打以及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公安交警等部门执法人员的,应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肇事人员法律责任。

  十. 此通告规定落实情况一律纳入市文明办、市安委办、市“平安建设”办等对全市文明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平安建设(综治)的考核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株洲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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