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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30万元!株洲市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3   来源:株洲日报  记者:马文章 通讯员 刘婵  编辑:王梓槐

  株洲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马文章 通讯员/刘婵)日前,株洲市应急局、市安委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对“吹哨人”投诉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重奖激励,最高奖励30万元。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或“12345”市长热线、信件举报、网络举报、当面举报和上级部门交办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其中,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1000元;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上述三项以外的其它未亡人的等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办法》强调,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此外,各级举报受理、处理单位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透露给被举报个人和单位,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审:王梓槐 二审:张建平 三审: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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