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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2-09-26   来源:株洲发布  记者:  编辑:王梓槐

  株洲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第1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维护我市森林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期

  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5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森林和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烧田埂、烧土灰、烧稻草、违规炼山、烧疫木以及其他生产用火;

  (三)严禁在林区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烧木炭、烧马蜂窝、放孔明灯、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四)严禁在林区烧纸钱、香烛、燃放鞭炮及进行其他祭祀用火;

  (五)严禁烧山驱兽、驱虫和使用其他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方法捕猎、狩猎;

  (六)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进入林区,如进入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禁火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依托林长制工作体系,构建责任到人、到山头地块责任体系,布网设防,严防死守。

  (二)林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民政、公安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管制、扑救和处置工作。

  (三)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森林经营单位切实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加强辖区巡查布控与人员可追溯管理。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禁火令规定的,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失职失责的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问责追责。

  火情举报电话:119、12119、28895382(市林业局)、28681758(市应急管理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一审:王梓槐 二审:张建平 三审: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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