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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例附条件逮捕案件 在株起诉
发布时间:2014-11-26   来源:株洲网  作者:记者 伍靖雯 通讯员 郭雯  编辑:李翔

 虽证据尚有欠缺,但其行为已基本构成犯罪,确有逮捕必要。经检查委员会讨论后可以批准逮捕,并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11月21日,经过延期侦查,石峰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7人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据悉,这是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附条件逮捕案件。

  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朱某、张某等7人在株易路口租赁了货场和装卸设备,采购矿物原料后,运往株洲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每次,他们利用货箱底部隐蔽加装钢板20余吨的改装货车送货,并过磅称毛重。当需要空车过磅称车重时,则用未改装的货车蒙混过关。这样,每次可少运近20吨重的货物,从中牟利。

  截至今年7月,张某等人利用改装货车运货80余次,骗取货款9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由于该案提请逮捕时,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够全面,且朱某未抓捕归案,涉嫌诈骗所用改装车辆尚未找到,因此,石峰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经侦查机关追查,提供了该案涉案车辆空载通过高速收费站的视频以及过磅称重记录,该记录显示,该车重量与未改装车辆有近20吨重量差;同时,追查张某等人送货明细表发现,每次送货到株冶时,两辆货车运载货物重量相差近20吨。

  通过追查证据,查明张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事实,8月22日,石峰区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6人以涉嫌诈骗罪决定附条件逮捕。9月29日,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抓获归案。

  10月11日,公安机关报送了继续侦查获取的证据。10月20日,石峰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朱某等4人维持逮捕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对另外3人撤销逮捕决定。

  此案是2013年4月19日该《意见》实施以来,湖南省检察系统办理的第一例附条件逮捕案件。

  附条件逮捕

  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强制措施。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检察机关将撤销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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