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在家住醴陵市的被告人彭某家中,一场特别的庭审正在进行。因彭某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该市检察院与该市法院协调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彭某家中。
据了解,2005年,彭某与其时任女友王某(已判刑)在醴陵市城区经营一家旅社。当年6月26日18时30分许,王某与旅社服务员在旅社门口拉客时,与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唐某发生口角,感觉吃亏的王某叫来彭某帮忙。彭某赶到现场持刀将汤某捅成重伤。案发后,彭某潜逃至广东等地打工,两年前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花光全部积蓄并欠下10余万元外债,病情仍未见好转。今年1月,在家人的反复劝说下,彭某向醴陵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醴陵市检察院依法将案件向法院移送起诉后,考虑到被告人彭某患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决定改变以往传讯被告人到法院开庭审理的常规办案模式,通过与该市法院沟通、协调,最终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彭某家中。该案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醴陵市检察院创新办案方式,除了对居住偏远、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将庭审搬到基层外,检察官还主动到当事人村组,就地开展讯问(询问)工作,既让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检察院执法办案的人性化一面,又确保检察院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并能进一步强化检察执法办案的教育挽救功能。据悉,去年来,该院先后深入农村和居民区巡回办案17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