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坠落后,业主十级伤残获赔9万多元
电梯快速下坠后,小区业主莫波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被称为株洲“电梯惊魂”索赔第一案的“玫瑰名城电梯事故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近日终于尘埃落定。
事件回放
莫波是玫瑰名城小区业主,2013年9月18日下午,他乘坐玫瑰名城橡树园2号楼电梯从15楼下至10楼时,电梯突然坠落,最后停在负一楼与负二楼之间。
大约50分钟后,莫波被小区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修人员解救出来,随后回家休息。2小时后,因为膝盖疼痛难忍,莫波又在物业公司人员陪同下到医院检查,发现左膝盖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需要住院治疗。此次就医,物业公司支付了13486元医疗费用后,对莫波一事不再过问。
由于膝盖受伤一直没有痊愈,在自费1.7万元进行治疗又得不到赔偿后,去年5月26日,莫波以侵害个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下称济南外海物业株洲分公司)、株洲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株洲外海房地产公司)告上荷塘区法院。
三次开庭
荷塘区法院于去年6月27日、11月11日和今年2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直到3月17日下达判决通知书,前后持续了近9个月。
第一次开庭
莫波以济南外海物业株洲分公司没有尽到维护、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义务、株洲外海房地产公司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如电梯)为由,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493.3元,其中莫波的孩子未成年,故需要赔偿抚养费,莫波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利益受到侵害,导致十级伤残,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两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莫波所受人身伤害不能明确为电梯坠落所致,需要重新做伤情鉴定。同时,要求法院追加电梯销售方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称奥的斯电梯公司)为本案被告。
第二次开庭
随后,莫波在被告方律师陪同下,再次做伤情鉴定,并于去年11月11日二次开庭。在庭审中,被告方对莫波受伤和电梯下坠存在因果关系表示无异议,愿意赔偿莫波损失,但莫波应追诉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济南外海物业公司)为被告,而不是起诉其子公司。
第三次开庭
今年1月8日,莫波向荷塘区法院提请追加济南外海物业公司为被告,此案于今年2月27日再次开庭。
济南外海物业公司怀疑电梯有质量瑕疵,要求追加奥的斯电梯公司及安装方上海马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作为原告方,莫波拒绝追加被告,故荷塘区法院表示,济南外海物业公司可就此事另行起诉。
庭上,三被告对莫波受伤与电梯下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示无异议后,荷塘区法院休庭,当庭并未对该案现场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
3月17日,荷塘区法院下达判决通知书,判令济南外海物业公司赔偿莫波各项损失共计98619.3元,减去分公司已支付的13486元,故还需赔偿85133.3元。
被告方济南外海物业株洲分公司、株洲外海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事故首先找物业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住宅小区电梯使用者是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首要责任,原来出了一些事故可以推来推去,但这次法律明确,所有的维修、保养、出现事故的救援应首先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制造、维护保养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济南外海物业株洲分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应对小区电梯安全运行等尽到管理责任,莫波可以要求分公司赔偿乘坐电梯受伤造成的损失。而该分公司是由济南外海物业公司批准设立的,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应由济南外海物业公司负责赔偿。
被告株洲外海房地产公司已将房屋和配套设施移交给物业方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对此事所涉电梯不再具有管养义务,所以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拟对电梯公司和安装方另行起诉
昨日,莫波拿着判决通知书告诉记者,目前他的腿伤还没有痊愈,现在每天在家做理疗。这场官司,前后拖的时间太久。“人也打疲了。”莫波说。
“我之前是电工,每天爬上爬下,今后肯定不能爬高了。”莫波说,他有一年半没有上班,目前从单位获知消息,可能要将他分配到保安之类岗位工作。而让他最揪心的,他现在日常生活仍然离不开拐杖,今后也不知何时能正常行走。
此案一审后,被告方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荷塘区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方还要提起上诉,莫波索赔还有另一场官司要打。
记者联系被告方济南外海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可能会对奥的斯电梯公司和安装方另行提起诉讼,对于莫波一案是否会提起上诉,暂时还未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