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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两车相撞保险拒赔 全因车主是同一人
发布时间:2015-03-2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记者 庞琦  编辑: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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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贺先生的两台“北京现代”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 “五连撞” 追尾

  华声在线3月19日讯(记者 庞琦)株洲的贺先生名下有车牌为湘B6H和湘BC2两辆车。在春节前返乡途中,贺先生的弟弟驾驶车牌为湘BC2车辆,因刹车不及时,与贺先生驾驶的湘B6H车辆追尾。

  事发后,贺先生向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报险要求理赔,理赔员却称,因两台车在同一人名下,所以只对全责车辆湘BC2进行赔付,不对湘B6H进行赔付。

  名下两辆车相撞 保险公司只赔一方

  2月14日,株洲的贺先生和弟弟驾驶贺先生名下两台家用轿车,驶经京港澳高速南往北1566+500米处时,因路况复杂,贺先生驾驶的湘B6H在行驶道上紧急刹车,紧随其后的弟弟因刹车不及时造成追尾。在交警进行现场责任认定后,判定是贺先生弟弟驾驶的湘BC2车辆全责。

  “两辆车都在我名下,且两辆车都是在中国平安保险购买的车险。”何先生告诉记者,“理赔员却告诉我,这种情况只能赔全责车的损失,另一台车1万5千元的修理费,要我自己承担。”

  理赔员称,因追尾的两台车归属同一人,此起车祸中 “没有第三者”,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理赔两方不能互为第三者”原则,保险公司只能对湘BC2车辆进行赔偿,而贺先生驾驶的湘B6H不在赔付范围内。

  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这一说法,贺先生认为太缺乏合理性。“难道我出车祸的时候,为了能理赔,还要挑别人的车撞么?”

  回应:直系亲属或是同一车主的两辆车相撞都不能理赔

  带着贺先生的疑问,3月17日上午,记者致电95511,中国平安保险客服专员答复记者,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比如制造假事故进行骗保,所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明确: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她称,按照交强险和三责险规定,由于本次事故中的两辆车都在贺先生名下,被保险人贺先生就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因此无法得到赔偿。

  这位工作人员补充道,“在交强险里面有做相关的规定,直系亲属或是同一车主的两辆车相撞,以及同一家单位名下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只对负事故全责车子的修理费赔偿,不负责被撞车辆的修理费用。”

  这一规定是行业潜规则,还是由各公司自行制定,是否得到了保监会的批准和认可?记者对此表示质疑。这位工作人员回复称,自己暂时无法回答,但会将相关问题转交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湖南分部,由分部的客服回应记者。但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中国平安保险方的任何回应。

  质疑:事故无“第三者”成拒赔挡箭牌?

  贺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完全是为了规避自身经营风险,谨防被骗保,但这一做法也无疑将经营风险转加到消费者身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我每辆车投的都是全保,两辆车每年的保费就近1万元,可没想到真正出了事故,却不能理赔。”

  在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签订合约时,贺先生根本就不知道保险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在明知自己两台车都在同一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业务员也并未对其进行特别提醒。

  “现在买车险就是一个电话就搞定的事情,我从没想过要去研究保单里的具体条款,也没有人给我当面咨询。”

  经网络搜索得知,全国各地已多次发生类似事件,保险公司多是拒赔或只赔一辆车损失。

  有网友留言表示,保险合同签附加条款上千条,仔细阅读了解条例太难。且一个家庭有两辆车甚至多辆车早已不是什么稀罕事,因为不小心发生一些刮擦也是难免,难道这就会成为保险公司不理赔的理由么?保险公司这样的做法到底属不属于霸王条款?

  湖南省保监局:赔偿办法以合同约定为准 保监局无法干预

  保监会是否对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里“第三者”进行明确定义?为规避骗保,保险公司“一刀切”将经营风险转加到消费者身上,是否有 “霸王条款”之嫌?

  18日上午,记者致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进行咨询。18日下午,湖南省保监局一女性工作人员电话回复记者,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未对相关问题进行约定,保监会只是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常规审定,未对“同一车主的两辆车相撞”的赔偿办法进行详细规定。

  “是否只能赔一台车,要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有异议,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监会无法干预。”

  是否所有保险公司这一赔偿办法都相同?她表示,这一赔偿办法出自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具有强制性和合法性,所以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应该都大同小异。

  保监会是否会根据不断增多的同类投诉,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台指导意见,她告诉记者,同类投诉确实在增多,但保监会到底会不会出台补充文件,自己无法对此作出解释。

  “如果要规避这一问题,被保险人只能在签订合同时,与保险公司做一个特别约定,要求同一人名下两台车相撞时,保险公司要照常履行赔偿责任。”她补充道,“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的话,只能将车辆所有人和被保险人登记成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但不能登记在夫妻和子女名下。”

  律师:保险公司合同条款约定不能“一刀切”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合同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和审查,且合同内容对“名下两辆车相撞”的赔偿办法有约定,那就只能遵循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李律师称,“如保监会未对“第三者”的定义作出具体解释,且保险公司仅为规避风险单方面约定,那保险公司就涉嫌‘霸王条款’了。”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蔡卫华律师对此表示,保险公司到底能不能免责,要看保监会是否下发了相关行业规定,并对事故中“第三者”的概念进行具体解释。

  蔡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保监会并未对‘第三者’的概念作出界定,就可以从《合同法》角度去理解,保险公司责不能为规避骗保风险,就单方面约定,对消费者‘一刀切’。”

  在具体案例中,法庭一定会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个案出发进行判决。“例如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发生酒驾时,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免责。但有案例显示,法院会对当事人‘酒驾’与‘醉驾’进行界定,从而判决保险公司是否要赔付交强险。”蔡律师补充道,“如保监会未进行规定,只是保险公司单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的话,不排除当事人还有维权的空间。”

  延伸:常见的十种不赔情况

  1.撞到自家人的不赔。

  2.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

  3.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

  4.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

  5.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

  6.拖着没保交强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

  7.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

  8.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撞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9.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

  10.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如果车辆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走,车主只能自担损失。

  1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或者实习期上高速发生事故的等情形,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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