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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遇5类困境可申请救助,最高救助5000元
发布时间:2015-04-07   来源:株洲网  作者:记者 沈全华  编辑:李翔

  群众生活陷入严重困难,政府会给临时救助。近日,市政府办下发的《株洲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托底”要求,临时救助标准最高为5000元,有无本地户籍不受限制。

  5种情况必救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一种应急、过渡性救助。

  《实施办法》将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两类,符合以下5种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是“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四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五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个人。

  该救必救,不该救则不救。该《实施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不应有这4种情形,即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的;属于人为事故,且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没有户籍“门槛”,每户每年5000元封顶

  《实施办法》打破了户籍“门槛”,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或个人也可申请。

  有本地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则应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救助,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除了自己申请,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还可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实施办法》提出,根据群众实际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实行分档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最高封顶线为5000元。

  《实施办法》还规定,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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