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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保修金 管理办法今听证
发布时间:2014-11-17   来源:株洲网  作者:记者 任远  编辑:李翔

 开发商房屋初始登记前需缴纳质量保修金

  开发商在保质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业主可申请质量保修金来维修。11月16日,记者从市房产局获悉,我市拟出台《株洲市商品房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在房屋初始登记前,需向监管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修金。

  今天,我市就该办法举行听证会。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商品房质量售后问题是近几年投诉热点,2013年我市保质期内房屋漏水投诉29起,由房屋保修问题引发的物业管理投诉为26起,今年上半年分别增加到69起和56起;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维修的项目中,有很多还在保质期内。

  根据《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上年度商品房建筑安装造价的3%,向保修金监管机构一次性缴存保修金。

  房屋保质期内,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业主、物业公司或业委会直接向开发企业报修,开发企业接到报修后,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的,不从保修金中划转维修费用。

  若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注销、歇业、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业主或业委会直接向监管机构申请用保修金进行维修。

  保质期过后,如果房屋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后,开发企业积极维修的,保修金将按本息余额退还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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