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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用完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4-08-06   来源:株洲网  作者:  编辑:李翔

 芦淞区28层高的金色地标大厦共有三台电梯,2013年6月,三台电梯全部损坏。炎炎夏日,住在大厦的居民只能爬楼梯出行。

  修好三台电梯总共需15万元,物业公司无力承担,必须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可在动用资金时却出现新问题。市房产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卢泽惠介绍,金色地标此前曾使用过40多万元房屋维修资金,费用按建筑面积均摊至每户业主后,部分业主余额已低于首次交存额的30%,有31位业主的账户甚至出现欠费赤字的情况,按财政部、建设部2007第165号令规定,如果不续缴,不能再使用房屋维修资金修复电梯。

  “这是我市首个房屋维修资金使用余额低于30%这一‘警戒线’的案例。除此之外,天元区保利高尚小区、荷塘区汽车城等多个小区的房屋维修资金也将用完。”卢泽惠介绍,2003年以前,我市房屋维修资金按1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2003年7月至2012年12月,则是按购房款的2%至3%比例缴纳。缴纳时间不同,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的额度也不同,业主账上剩余资金也不同。“此外,2003年以前的小区,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维修资金仅1200元,这笔钱用于维修是远远不够的。”

  部分业主账户资金不足,将影响整个小区或楼栋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维修资金初缴是强制收缴,但用完后部分业主不愿续筹,这个问题在全国都是难题。”卢泽惠介绍,根据国家住建部的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这就需要业主树立公共管理意识和共用的意识,积极主动续交,才能保障长期、及时得到维修。”(记者 任远 通讯员 张静)

  【特别提示】

  ●从2010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房屋维修资金,由购房业主直接到规定的银行网点自行交存。

  ●房屋维修资金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必须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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