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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防范传销,建设和谐长沙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  作者:通讯员 吴邦武  编辑:李强


  传销不是普通的经济犯罪,而是集诈骗、精神控制、非法拘禁、邪教学说、非法聚集为一体的复合型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传销对国家、社会、自己及家庭的危害极大。如今的传销活动手段多变,隐蔽性更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趋复合化,普通百姓很难认清传销,因此常常被骗入传销组织。打击传销任重道远。

  一、传销的概念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的危害

  1、扰乱经济秩序。传销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而且伴随产生大量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破坏社会公德。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3、影响家庭和谐。传销参加者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被致富神话“洗脑”,陷入传销泥潭后欺骗亲朋加入,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组织,如此恶性循环。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日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参与传销的结 果往往是夫妻反目、父子成仇、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

  4、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三、传销的惯用手法

  1、借口诱人。传销组织常用的借口:介绍工作、加盟连锁、合伙做生意、招聘兼职、消费联盟、政策扶持、新型市场营销、合法直销、快速致富、网络倍增等,非常诱人。

  2、“杀熟”邀人。 传销组织通常利用同乡、亲友或同学间较高信任度,以“同乡骗同乡”、“亲友骗亲友"、“同学骗同学”方式发展会员。通过电话、信函、网上聊天等形式实施“邀约”,邀约对象主要有“五同四友”:同学、同宗、同事、同乡、同好;朋友、酒友、战友、室友。

  3、“热情”待人。传销组织大多要求对新来人员做到“三热”即热烈欢迎、热情款待、热心帮助。比如按照车次准时接站,带到住所时排队鼓掌欢迎。此外,传统传销人员还以治安不好等理由没收新人的身份证、现金等,并将6人或10人编为一个“家庭",每个“家庭"都有一个“家长"(上线)负责组织管理, 热情服务。新型传销方式有所变化。

  4、“洗脑”愚人。传销组织往往通过聚会、看现象等方式授课,利用“成功人士”的经验介绍等描绘光辉前景,短期即可达到高额回报率,点燃“新人”投入传销团伙的狂热欲望。像这样的“洗脑”,天天搞,反复灌输,加之与社会隔绝,就会逐渐使加入者深信不疑,直至达到痴迷、疯狂、愚昧的地步。

  5、“发财”害人。在传销组织的监督、鼓吹和教唆下,一些新加入的人员终于冲破道德防线,踏上骗人的道路。他们从列出的“邀约”对象中筛选目标,然后按照培训学到的技巧逐一打电话或写信,邀请亲友过来发财”。至此,被骗者最终变成骗人者,受害者变成害人者。

  6、“网商”骗人。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是一个娘胎里的双胞胎,离不开传销惯用骗人伎俩。而作为一种新型传销,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形屡见不鲜。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传销的识别

  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认为涉嫌传销:

  1、入门费。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需要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 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 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3、团队计酬。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数量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五、对传销的处罚

  1、参与传销都是违法。参加传销,不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还涉嫌违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组织、领导传销涉嫌犯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提供场所也违法。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举报传销有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长沙经侦提醒广大市民:拒绝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禁止传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传销发财是场梦,一旦陷入家财空。传销举报热线: 1234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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