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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喀麦隆走私穿山甲鳞片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4-07-28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编辑:李翔

 在国外工作时发现当地的穿山甲鳞片与国内有较大差价,于是决定在当地购买并到国内销售,结果还没卖出就在海关被查获(详见本报5月9日A10版)。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此案,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均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姚某出国到喀麦隆工作期间,了解到当地的穿山甲鳞片与国内有较大差价,为获取非法利润,姚某与被告人罗某商量从喀麦隆购买穿山甲鳞片到国内销售,并商定由姚某负责从喀麦隆联系穿山甲鳞片货源,罗某负责在国内询问价格、联系销售渠道,并向姚某提供地址接收穿山甲鳞片。随后,被告人罗某了解到衡阳市收购穿山甲鳞片的价格为2300元/公斤,与被告人姚某商量后,为便于就地销售,罗某将其父母住址提供给姚某,作为接收穿山甲鳞片的国内地址。之后,被告人姚某联系在喀麦隆做生意的“林总”(另案处理)负责提供穿山甲鳞片。2013年4月初,“林总”按照约定,从喀麦隆邮寄30公斤穿山甲鳞片到国内,结果该邮件从上海入关时被上海海关查扣。

  随后,上海海关将该线索移交长沙海关缉私局。长沙海关缉私局侦查处经调查,认定罗某有走私穿山甲鳞片的嫌疑,遂将罗某抓获归案,并根据罗某提供的信息将姚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姚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犯罪情节较轻。遂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广军)

  案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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