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对于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以查明调查评估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为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石峰区检察院经过多次请示与联系,促成了石峰区政法五家修改了《关于缓刑、管制监督考察工作的办法》,联合出台了调查评估实施细则。
石峰区《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实施细则》在实体上与程序上实现了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的无缝对接,促进了公检法司职能分工的科学化,进一步细化了同步监督环节,强化了全程监督,增强了工作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