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家医药公司业务员朱某利用业务之便,先后挪用为公司收回的货款544012.3元,公司发现后经多次催收未果而报警。8月28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朱某依法提起公诉。
据查,现年35岁的朱某系湖南省常德市人,案发前系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的业务员。2007年12月,朱某与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成为该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江西省萍乡市及宜春地区药品配送与货款回收工作。朱某在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工作期间,因自已购房资金不足,而自己手上有大量为公司配送药品收回的货款经过,便从中截留了部分用于自己购房。因挪用公司收回的货款非常方便,朱某在房子装修时,又不断地从货款中截留部分下来,支付自己的房屋装修开支,累计截留的资金越来越多后,朱某的工资所得已无法填补,被公司发现。从2008年至2011年间,朱某共计利用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到货款不上交公司财务的方式,从江西宜春市东荣医药有限公司、萍乡市百姓大药房、芦溪县墨溪和平大药房等47家客户处回收货款并挪作私用共计544012.3元。
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发现朱某有截留公司的货款未交公司财务后,曾多次向朱某催交,朱某一直未交还,并辞职离开公司。经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报警后,朱某于2012年5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部门抓获,并刑事拘留,朱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2年5月14日,朱某通过家人已退还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货款6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称,朱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