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贺某等数名厂内务工人员及社会人员相互勾结,在厂内设柜集中盗来的铅锭、铅渣,然后用车偷运出厂转卖,共计盗窃铅锭、铅渣9.6吨,价值158880元。8月6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胡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经查,胡某、贺某等5人均系株洲市一家冶炼厂的务工人员,李某系社会无业人员。2012年1月20日下午5时许,刘某(在逃)电话联系胡某,要胡某帮他在厂内偷运一些铅浮渣藏匿于厂内某处的大铁柜里,声称大家一起“搞”点钱好过年,胡某当即应允。因铅块较重,胡某又联系在自己工段开行车的贺某参与搬运,贺某表示同意。翌日凌晨2时许,胡某、贺某来到炼铅厂内反射炉自己上班处,趁四周无人,两人用反射炉班组的斗车拖了两斗车的铅浮渣运到反射炉烟囱旁刘某指定的一个大铁柜子旁,将大约1200斤铅浮渣装进柜子里后,将铁柜子锁上,并按照与刘某的约定将钥匙丢到柜子底下后离开。当日中午12时许,刘某打电话约胡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志诚宾馆门口见面,刘某付给胡某现金1600元。当日下午1时许,胡某在回家的车上分给贺某800元。不久,刘某安排车辆将大铁柜内的铅浮渣转运出厂。
同年1月30日下午5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胡某说柜子已搞好,胡某按照与刘某的约定知道可以继续运货放进柜子了。2012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胡某经与本班组晚班人员刘某某打好招呼后,让刘某某装作视而不见,胡某与贺某在刘某某当班的地方将大约1200斤铅浮渣搬走,装进原先的大铁柜子里后悄悄离开。当日下午5时许,刘某在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志诚宾馆附近给付胡某现金1800元,胡某当晚分给贺某600元、分给本班组当晚班的刘某某500元,自己得700元。
其后,在刘某、李某、夏某(在逃)等人的指使下,胡某伙同贺某趁自己当班无人觉察或采取事先与当班人员勾结打好招呼的办法,先后10余次单独或纠集彭某(在逃)等人在炼铅厂内参与偷运铅锭和铅浮渣藏匿于大铁柜内,再由刘某、李某、夏某联系安排车辆将铅锭、铅渣转运出厂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