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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珠宝店金项链失踪 员工"株连"赔钱
发布时间:2011-04-20   来源:湖南在线  作者:  编辑:瞿建波
       来电内容:田女士是香港张万福珠宝株洲店员工,上个月,金店丢失一根价值3万余元的金项链,因为查不出原因,店方要员工按内部购买价,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店,除值班的阳主管不愿表达意见外,众多被扣工资的员工都表示不服。

  员工小田被要求承担5554元损失,且已经从工资中扣了2544元。她说,事发3月21日,当天下午交接班盘底时,发现一根重达98.28克的金项链不见了,价值3.4万余元,“领导当时并没有报案,而是说由公司内部来处理,因为实在查不出原因,直到4月8日才向公安报案。”

  记者看到,这家约100余平方米的金店里,至少安装了10个摄像头。

  员工小朱被要求赔偿2000余元。她介绍,公司领导查看了当天的监控录像,没有发现任何疑点,但据了解,公司此前有几天的录像可能出了问题。至今,员工没有看到当天的监控视频。

  员工小余感觉最受委屈,事发当天正好她轮休,她和另一个班的6名员工都要赔偿500元。

  小余说,公司找每个员工谈话,最后要求员工签字同意到家里搜查。她和小朱认为,在未出示公安搜查令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入户搜查,这是不合法行为,两人拒绝签字,“我家庭条件最差,因此成了最大的怀疑对象。”小余说。

  据称,值班阳主管个人要赔偿7000元损失,但她一直不肯发表意见,也不愿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电话联系金店杨督导。她表示不愿接受记者采访,并称赔偿是按公司制度来执行的,员工的做法是无理取闹,她们有什么意见,可以找公司的律师谈。

  据小田称,公司曾经在开会时念过员工守则,但她从来没有见过守则,劳动合同中也无与“赔偿”相关的条款。

  律师

  店方侵害了员工权益

  本报法律顾问聂炜认为:金店丢失财物,本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在这一点上存在过失;而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来证实员工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要求所有员工赔偿,其做法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店方要求进入员工家里搜查,更是违法的想法,因为法律只赋予公安等执法机关这个权利。 (株洲晚报 记者 郑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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