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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罚款“加磅”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罚两千万
发布时间:2014-11-29   来源:长株潭报  作者:记者 肖洋桂 实习生李林蔚  编辑:李翔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罚款。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正式实施。

 

 11月28日,湖南省举行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新闻发布会,今年前10月,湖南全省发生各类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4647起,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发现安全隐患,安监部门可直接“断电”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安监部门可以直接通知断电。”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安监局副局长罗德龙介绍,新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首次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强制执行权,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和停止建设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而此前,安监部门想要“断电”,需联合公安等部门才能实现。

 

 另一亮点是加大处罚追责力度,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比如,新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而以前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生产事故,负责人终身行业禁入

 

 此外,即将实施的新法还新增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还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行业禁入,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告通报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

 

 “事故整体数量在下降,但发生了三起重大以上事故。”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数据显示,今年1-10月,全省发生各类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4647起,死亡843人,受伤2169人,直接经济损失28921万元。 本报记者肖洋桂实习生李林蔚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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