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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全国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3-10-08   来源:长沙晚报  记者:  编辑: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此次降低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还包括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记者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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