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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 一作坊主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6-09-18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  编辑:尹叶星

三湘华声株洲讯 茶陵县小作坊主蒋某租用停产关闭企业设备,私自浮选白钨精矿,超标排放选矿废水一案有新进展。

9月15日,记者从株洲市环保局了解到,9月13日,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蒋某。

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

今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蒋某租赁因高能耗淘汰的某冶炼厂选矿场地和设备,建成一条白钨精矿浮选生产线。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和环保排污设施情况下,于6月1日前后正式投入生产,生产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向附近的白龙河排放。

茶陵县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至7月28日,蒋某共浮选钨原矿约为2000吨,每日外排废水约160吨。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显示,浮选白钨生产车间、废水外排口,总砷分别超标13.12倍和13.3倍,入白龙河排口总砷超标7.24倍。

根据最新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据了解,长期低剂量摄入砷化物达一定程度,会导致慢性砷中毒;大量意外地接触砷,可能会导致急性砷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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