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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起,株洲市公积金新政实施
发布时间:2015-03-04   来源:株洲网  作者:记者 周蒿 通讯员 黄山 王莹 姜馨  编辑:

要买房的市民注意了,我市公积金将迎来众多利好新政。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3月10日起,我市将对公积金的部分提取与贷款政策作出调整,目的是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改善自住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首次动用公积金贷款,多套房也可算“首贷”

根据新规,3月10日起,我市仅以公积金贷款次数执行差别化贷款政策,也就是说,即使借款人拥有多套住房,或者曾经多次使用商业银行贷款买房,只要借款人家庭是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即可享受首套房的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为总房价的30%。不过,如果借款人仍有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可能影响贷款额度。

特殊照顾政策,则和此前保持一致,如果是无房家庭购买套内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最低首付款仍为总房价的20%,审查标准仍与以前相同(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缴存地及购房地房产部门管理系统内均无住房记录(含失效);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无贷款记录。无购建房、大修、还贷提取记录)。

旧规:此前我市规定,借款人使用过一次商业银行贷款买房,第二次购房时,即使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也只能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为4成

根据新规,今后借款人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婚前、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最低首付款为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为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上浮10%)。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含婚前),不予受理。新规同时取消了提取公积金后申请贷款需间隔1年的限制。

旧规:此前,借款人在我市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为总房款的60%。

贷款前提取公积金,不再核减可贷额度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规定比例且自筹)、同套住房提取额、贷款额之和不超过总房价。从3月10日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后,可不核减可贷额度。

旧规:按照以前的老政策,如果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取了公积金账号中余额,将被核减可贷额度。

“举个例子,如果一套总价5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15万元,如果借款人账户中已经有5万元公积金,但综合可贷额度只有25万元,按照老政策,提取余额并核减后,借款人只能贷款20万元。还需要自筹10万元才能买房。”上述负责人介绍,按照可提取且不核减可贷额度的新政策,借款人付清首付后,再自筹5万元即可买房了。

省外购房,可在株洲提取公积金

新规规定,3月10日起,异地购房提取,取消必须有异地户口或异地工作单位的限制,不管市民在国内哪座城市买房,都可以按规定提取在株洲缴存的公积金。

还清房贷一年内,可提取房贷等额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贷款结清12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此前是不能提取的。

无房户支付房租(限社会房源)

提取公积金,无需租房协议

我市去年曾出台规定,无房户凭产权管理部门的无房证明和有效租赁合同,每户每年可提取7200元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新规规定,如果无房户租住社会房源,可以不提供租房协议和房租收据凭证提取公积金。如果是租住公租房,提取仍需租房合同、房租票据等证件才可办理。

新规或进一步促进楼市改善型需求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此次制定的新规,依据是2014年10月份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目的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

“公积金首套贷款认定标准放宽,降低二贷首付比例,都会明显刺激市场的改善型需求。”一位房产业内人士昨天了解政策后表示,我市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家里有了一套小户型,买二套改善居住环境又差点钱,这两项政策都明显减轻了他们购房时的首付负担,或刺激这类人群入市。

市房产局网签系统显示,刚刚过去的2月份,我市城区共成交新建商品房2610套,同比上涨117%,创下四年来同期新高。“加上降息等利好政策影响,上半年的楼市有望迎来小阳春。”上述受访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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