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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不可提前退
发布时间:2011-05-30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高晓燕  编辑:实习生 刘梦蕾

    在一地工作、参加养老保险数年,离开时要求退保,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中养老金,今后,这样的行为将不被允许。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此作出规定。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据悉,在岗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需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按20%),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参保人退保时,只能支取个人账户部分,企业缴费部分则无法退还。退保后,再次参保时,之前的缴费年限则无法累计计算,直接受损的是参保人自己的利益。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属于国家强制提取。新法出台后,退休前个人账户部分将不得提前支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一名负责人表示,此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因此沿海一些人员流动性大的城市,每到年底外出务工人员集中退保现象严重。如今,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已无障碍,从业人员在异地就业时,可选择将原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就业地,如暂无能力续费的,停顿数年之后还可续缴。此外,新法中还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还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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