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不标价、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行,一直是老百姓十分关心的问题。目前,商品房价格已经超出了普通群众的承受能力。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4月29日上午,由株洲市物价局牵头,联合市房产局召开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动员大会,市物价各部门、市房产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代表参加会议。
结合株洲市实际,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对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凡在市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明码标价;现已在售的商品房,应立即规范标价行为,5月10日前完成明码标价工作;还未进行公开销售的商品房,应当在24小时前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价采取分幢标示和分套标示相结合,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在其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并标示“监制单位株洲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开发商的行为,确保诚信经营。还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价格欺诈而蒙受的损失”。株洲市物价局局长刘春生在会上强调,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性质的费用。
刘春生透露,今年5月20日起,市物价局将联合市房产局组织开展对各商品房经营者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明码标价行为纳入“价格诚信活动”管理范畴,建立诚信档案。
市物价局党组书记何先社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