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城管局公布两起生态环境典型执法案例

2026-09-08 15:03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为推进法典落地见效,切实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压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天元区城管局通报两起近期查处的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个人擅自倾倒、丢弃建筑垃圾,被罚1000元

2026年8月15日,天元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肖某在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中路某空地,随意丢弃、抛撒建筑垃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肖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企业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被罚2000元

2026年8月28日,天元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道路巡查时查实,株洲市某公司在辖区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提醒

以上两起案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天元区城管局在建筑垃圾领域首次适用新规的执法实践,涵盖了“擅自倾倒、丢弃建筑垃圾”“未密闭运输垃圾”两类典型情形。

下一步,天元区城管局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执法依据,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紧盯建筑垃圾的非法处置、违规运输、建设工地扬尘等问题,坚持执法与普法并行、整治与长效并举。同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市民及企业知法守法,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以法治力量筑牢天元生态宜居屏障。

(来源:天元区城管局)

责编:龙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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