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合表用户在合表电价基础上承担的4%到6%的损耗,8月起改由各供电企业承担。
近日,市物价局转发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为倒逼我市各供电企业加快“一户一表”改造,由供电企业抄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总表收费的合表用户,过去承担的4%至6%的损耗费改由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企业依据总表抄收电费,使用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4%;专用变压器倒扣6%。该规定自今年8月抄见电量起执行。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再向居民及其他用户加收任何费用。
规定执行后,合表居民用户基准电价每千瓦时0.588元,阶梯电价加价标准,仍维持每千瓦时0.016元不变,现行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04元执行。过去居民需在用电量的基础上,承担的4%的损耗,需交纳的电费为:当月总电价+当月总电价×4%;而现在,“当月总电价×4%”的部分由供电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