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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乘的士遇三种情况可拒付车费
发布时间:2015-01-06   来源:株洲网  记者:记者 杨凌凌 通讯员 郭力嘉  编辑:李翔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下月施行/乘客"车扔"司机可拒载


下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执行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

《新规》加大了对乘客权益的保护。遇到4种情况,乘客有权拒付车费: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目前,株洲还没实行刷卡付费,故乘客遭遇前3种情况,可以拒付费用。”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稽查科科长刘剑说,对于乘客常遇到的拒载、议价、不打表、拼客、绕道等行为,《新规》明确指出“将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刘剑表示,《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水平,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市民在乘车过程中发现出租车出现各类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我市出租车服务监督电话114—6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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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车扔”,司机可拒载

《新规》不仅对出租车驾驶员和经营者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乘客要求也进行了细化,其中包括:

一、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四、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五、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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